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金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生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莒县莒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董克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兴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2019)鲁1122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
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0568.91元及利息(利息以180568.9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或仅有少量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鲁L×××××号牌“江淮牌”汽车一辆,因仅查封车辆手续,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所以本院未能予以处置。本院另冻结被执行人在莒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
本院在审理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日照昊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照市百信畜禽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被执行人赵春献、王国侨的房产尚在处置中,亦未处置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张翠红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董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