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10846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金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9959914M。
法定代表人:孙生晓,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涛,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系原告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蕾,女,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被告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权,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02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2801元,由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平平
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
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