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2民初6904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金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9959914M。
法定代表人:孙生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群,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店子社区书院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04482616。
法定代表人:顾世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07953825。
法定代表人:顾世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日照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4.61元,由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学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