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金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生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并限其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并扣划该财付通账户167.26元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登记信息或仅有少量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提交书面手写材料一份,认可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生晓5000元。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生晓的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控及执行结果予以认可。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孙生晓进行约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放弃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