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027号
原告:***,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
区金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99599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882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