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2民初7027号 原告:***,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 区金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99599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日照职业技术学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348824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