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034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省级经济开发区蓝色新区(鹤山路以北,龙山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67082215。
法定代表人:李视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城区金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995991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通实业有限公司、莒县鼎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4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40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