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9001民初9689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14层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9年3月7日至2021年1月8日在被告处工作95周,每周休息一天,共计加班95天,被告也未安排补休。因原告不服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21)第120号仲裁裁决,现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02.76元。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609.20元。4、被告应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30574.71元。
被告辩称:1、原告系主动离职,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不应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被告从未拖欠原告工资,不存在支付工资的问题。3、原告从未在被告处加班,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4、社会保险费缴纳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5、因原告无故辞职,导致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不应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经过招聘在被告处从事消防维护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显示“劳动报酬甲方每月10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3500元”。2020年7月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医疗、失业保险并缴费至2020年12月,原告自己补交了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医疗保险费。2021年1月7日,原告离开单位。诉讼中,原告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要求补足工资差额。被告要求其每周只休息一天,单位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在单位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其离开单位的原因是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其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告对原告所诉不认可,称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单位要求原告每周休息1天,但原告每天工作时间仅为6小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原告存在不到岗的情况,应视为已经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告未提前告知,突然离开单位,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另查原告离开单位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63元,被告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2021年1月出勤情况为2号、3号、5号全天出勤,6号仅有上班打卡,共计出勤天数3.5天。
本院认为:2021年1月7日,原告离开单位后未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视为解除。因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即3063元×2=6126元。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2021年1月的考勤表显示,原告该月上班3.5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月份工资648元(3063÷26天×2×2+3063÷26天×1.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被告在诉讼中认可原告每周休息1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为:3063÷26×95=11191.77元。被告认为2020年之前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原告未及时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辩称,原告每天上班6小时,但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未享受带薪假期的,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一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具体标准为3063元÷26天×5天×2=1178元。原告请求的社会保险及失业金申报手续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其工资差额,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可以看出原告的工资存在月工作超过3500元发放的情况,说明双方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结合被告又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突然离职给其造成损失9000元,因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原告直接造成的,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48元。
二、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26元。
三、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双休日加班工资11191.77元。
四、被告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1178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