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特20号
申请人: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14层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
申请人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向本院申请撤销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21)第12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案,**已经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驳回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