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500号之二
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华锋,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iv>
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6元,减半收取计3023元,由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薛海霞
书记员 温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