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执保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木镇镇永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93344880H。
法定代表人:王传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华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24520072。
法定代表人:丁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皖1723执保42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观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正涛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