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074号
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丁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卢方园,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江秋红,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朱合良,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第三人:无锡王府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科东方水榭43-1。
法定代表人:朱合良
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秋红、朱合良、第三人无锡王府盛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郁宝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思浔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