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708号
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24520072,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丁传林。
被申请人:江阴永道仓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1Y6KXN,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江。
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永道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永道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永道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