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3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24520072,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装修保证金50万元中***未能刑事退赔的部分,并偿付上述未能退赔部分保证金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0日至11月10日,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11月10日,委托巢湖市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11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暂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调查函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