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仁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元,该所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广仲裁字第0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四川仁恒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苍溪县公路路政管理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整合执行力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相关精神,裁定如下:
广元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广仲裁字第07号裁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程健
代理审判员苟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