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庆区人民北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杜超。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555695.1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2年1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3年1月9日;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川RQ××××、川RM××××车辆,本院已于2022年2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4年2月11日,因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未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
1、经向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路××号××幢××单元××层××号房屋,本院已于2022年2月11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2月11日,因房屋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暂未处置。
2、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冻结、查封裁定,本院已送达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555695.1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廖建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