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02月09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杜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500元(以172500元为限,具体冻结金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