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02月09出生,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杜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500元(以172500元为限,具体冻结金额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12个月。
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芳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