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300062363085H。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巴东县。
被执行人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小学,住所地: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集镇。
法定代表人唐建明,该小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恩施市盛家坝乡大集场小学已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并另案申请对被执行人**及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2801执20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本琴
人民陪审员  徐 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