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7执354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
法定代表人:杜超,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四川天渤建设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24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司清偿工程款428390.59元、利息9317.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其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本案,且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股票、基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本院已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027民初2241号**与四川天渤建设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朱世源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