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天渤建设工某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027执354号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

法定代表人:杜超,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四川天渤建设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24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四川天渤建设工****司清偿工程款428390.59元、利息9317.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其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本案,且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股票、基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本院已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027民初2241号**与四川天渤建设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益恺

审判员  朱世源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