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39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2493318Y,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于太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同意,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将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合计11件,未执行标的额31502025.97元)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太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陈述:公司已经两三年不生产经营,房产和土地均已抵押给银行,已没有其他资产,对外债务2000余万元,对外债权300余万元,截至2017年年底的账册应该都有。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约58625元,本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并执行,由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于1985年1月12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于太华、耿巧云,持股比例分别为84%、16%,在本院被执行案件共计11件,执行标的额约31562025.97元。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91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无车辆、银行存款,资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不能向其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据此申请对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丁剑锋
审 判 员 曹顺贵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海燕
书 记 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