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被告: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2493318Y,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于太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扬中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3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