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9民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内。
法定代表人:王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禾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登高一组乌沙河田。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文,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万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东山寺脚。
法定代表人:杨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武城路片区13号地块富春大厦六幢8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禾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禾公司)、云南万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云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投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草莓地有两个面积,一是在损害刚发生,草莓地尚有草莓实际种植的情况下,由凤庆县农业局应邀组织相关人员于2019年6月18日进行实地测量,得出面积为3.15亩。另一个是进入诉讼后,由委托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于2020年1月10日现场查勘,并在“王**、杨永国指认四至范围”的情况下,得出面积为4.68亩,两个面积相关1.53亩。第一次测量是第三方组织、交投公司和昌禾公司均参加下,根据实际种植状况得出的,符合客观实际。第二次查勘时,草莓地早已放弃种植而面目全非,四至也只是在昌禾公司的人员指认下确定。一审判决没有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不当采用第三方司法鉴定报告,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以致作出不当判决,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
昌禾公司辩称,鉴定报告我们认为是客观的,作出鉴定报告的时候,法院通知双方到现场进行测量,因为上诉人拒绝,鉴定机构更多的是进行测量,用证人证言及测量笔录得出鉴定报告的数据,该报告客观真实,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祥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投集团没有对万祥公司提出上诉,万祥公司的抗辩意见以一审为准。
昌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草莓损失184519元;2.判令被告立即修复原告灌溉水渠恢复通水,达到未损坏前的排水量;3.判令三被告承担垫付的鉴定费3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昌禾公司系草莓种植户,其种植的草莓园位于凤庆县凤山镇平村乌沙河(红砖厂后面)。根据《云县至凤庆高速公路土建、路面、滇红服务区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约定,交投集团系云县至凤庆高速公路的承包方,是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昌禾公司的草莓园位于交投集团承包的工程路段。2018年11月2日交投集团将该项目中的“滇经互通L连接线”等项目劳务发包给万祥公司施工完成,于2018年11月9日将该项目中的“乌沙河大桥、滇红互通匝道桥梁”等项目劳务发包给建硕公司施工完成。2018年12月间,昌禾公司草莓地的灌溉水渠在两个地方被挖断,一个地方位于云凤高速公路的一条施工便道外,该便道位于昌禾公司草莓地的取水口附近,合同约定该便道由万祥公司施工。另一个地方则位于云凤高速公路进入凤庆县处,该匝道位于草莓地的边上,合同约定该匝道由建硕公司施工。昌禾公司使用的灌溉水渠被挖断后,造成昌禾公司所种草莓、草莓苗干旱死亡。事后,昌禾公司与交投集团就赔偿问题曾多次协商,但均未果。2019年2月底3月初,建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云凤高速公路进入凤庆县处进场施工,并委托交投集团云凤高速公路一合同段总承包部代付2019年4月份的农民工工资。2019年5月份,万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入云凤高速公路的一条施工便道处进行施工,并接受交投集团委托对昌禾公司草莓种植地块进行两次引水管线的搭建,时间分别在2019年5月和8月。经云南松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草莓果亩产量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为184519元,昌禾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0元。
一审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义务主体及经济损失的确认问题。针对赔偿义务主体问题,一审认为,交投集团系云县至凤庆调整公路的承包方,是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昌禾公司草莓园位于交投集团承包的工程路段,昌禾公司主张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8年12月期间。根据交投集团的陈述,草莓园的引水渠有两处被截断,一是施工便道,该便道由万祥公司负责施工;二是云凤高速的入城匝道,该匝道由建硕公司负责施工。该陈述与万祥公司和建硕公司的陈述相互印证。万祥公司和建硕公司提交了在昌禾公司主张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其未进入施工现场的证据,并被法庭采纳。交投集团在判决前未向法庭提交施工日志和发给万祥公司及建硕公司的进场通知等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赔偿义务主体为交投集团,万祥公司和建硕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经济损失问题,一审认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并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本案损失评估系双方当事人商定,其评估机构也系法院征询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并依法委托进行鉴定评估,现鉴定结果双方虽持异议,但双方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意见,故采纳云松评字(2020)鉴字第01号鉴定报告,并作为赔偿依据,确认昌禾公司的经济损失为184519元。
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投集团作为工程施工单位,负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但其在承包的工程项目中,因施工不慎,致使昌禾公司的相关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交投集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昌禾公司要求三被告修复灌溉水渠、恢复通水,达到未损坏前的排水量。经向村委会核实,该水渠属于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昌禾公司只是暂时使用,不是水渠的产权人,故对昌禾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产生的评估费由昌禾公司和交投集团按比例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禾种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4519元,承担原告垫付的评估费11100元,两项合计195619元;二、驳回原告***禾种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采信云南松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价值评估鉴定意见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务相应资质的鉴定人。”的规定,本案一审法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指定松山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草莓果产量损失、草莓育苗量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人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真实,且交投集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一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交投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