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

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与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初字第01142号
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段长。
委托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与被告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小回沟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75元,由原告山西省清徐公路管理段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