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3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华润中心**华润大厦**2202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93162E。
法定代表人:黄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申请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民初6229号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点对点”与“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无果。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11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共计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截至2020年12月25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敏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聪
书记员许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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