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3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峡江县玉笥大道83号。
负责人:肖海涛,系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赣州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210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84857N。
法定代表人:邱泽华。
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赣州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赣0823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赣州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赣州佳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02.9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权利、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晓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