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4民初3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3313XA,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新区客家文化城风情街(六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与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就本案办理仲裁及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