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4民初3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3313XA,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新区客家文化城风情街(六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与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赣州龙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就本案办理仲裁及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