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公路管理段

***、***、***与榆社县华通公路服务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
被执行人:榆社县华通公路服务队。
被执行人:山西省榆社公路管理段。
本院在执行孟译波、***、***与榆社县华通公路服务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社县公路管理段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榆社公路管理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行名下的账户存款48014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