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融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03民初847号
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新区天府花园24号楼门面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9T。
法定代表人:王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稂璇,***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户部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6栋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中段博德星泰名苑6栋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5R。
法定代表人:陈俊,总经理。
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佳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双方约定的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原告***鑫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芳
人民陪审员  毛祖枋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