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民初2198号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原告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永升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79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79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案件受理费571元,由被告江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42元,由被告江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佳煜
人民陪审员 彭友忠
人民陪审员 罗红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