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1526号
原告:赣州明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采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33446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新区G10盛汇城市中心2栋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473906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赣州明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川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明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为408.5元,由原告赣州明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