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702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华、李秀春,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097797-7。
法定代表人**生。
被告:**生,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点石建造有限公司、**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6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吴 芬
审 判 员 薛春娟
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