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弘润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弘润建造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884号

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30066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星海天城1栋1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北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诣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轶能,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6957149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来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梅,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系公司股东兼监事。

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