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884号
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230066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星海天城1栋12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北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诣博,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轶能,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69571492,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严来东,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梅,女,汉族,1975年9月21日生,系公司股东兼监事。
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华威橱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建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