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187号
原告赣州帝波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井路3号壹楼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F7H06E。
法定代表人黄三元,总经理。
被告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章贡区鹭江新城舞蹈培训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71207171。
法定代表人李盈盈,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八一路绵江小区C-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U31806。
负责人刘海长,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帝波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帝波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帝波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译铃
代理书记员 尹国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