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锦驰建造有限公司

***与胡爱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4民初398号
原告:***,男,1954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家,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江西锦驰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关大道2号路福江韵华府2号楼1004室,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14702232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江西锦驰建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