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鸿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6572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对原告赣州市鸿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702民初657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702民初657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4行中“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96元”。
审判员  喻红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瑶
书记员温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