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章贡区宏伟防水材料总汇等与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4844号
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区沙石镇埠上村单桥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90820T。
法定代表人:孙百世,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防水材料总汇,经营场所:赣州市**区文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5UYBJ9P。
经营者:郑娟平,系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生,男,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区红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5884055A。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晓珍,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区。
被告:赵忠,男,汉族,1959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总汇诉被告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总汇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总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总汇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赣州宏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总汇承担。
审 判 长  连永燕
人民陪审员  康 弘
人民陪审员  曾 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邱邻玉
书记员陈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