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中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倪志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2020年7月24日和2020年9月15日网络查询银行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存款已扣划,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线下查控股息红利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5121.88元,截至2020年11月26日已执行76000元,未执行59121.8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楠
审判员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