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执保12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58号3栋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赣0725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李华龙、王清莲所有的不动产权号为崇房权证崇城(3)第30**房产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赣0725执保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变更保全,并依法裁定:一、查封担保人李华龙、王清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崇房房权证崇城(3)字第3×**产;期限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600000元的冻结。现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二审终审生效,***、***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人李华龙、王清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崇房权房权证崇城(3)字第3×**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了***银行账户(未实际控制到存款),现本案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应一并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李华龙、王清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崇房权证房权证崇城(3)字第3×**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远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