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民初1263号
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58号3栋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亨芸,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被申请人:王崇珍,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崇义县。
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崇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崇珍名下6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互粉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6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崇珍名下600000元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远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