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2492号
原告:**财,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益青,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58号3栋1单元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5884055A。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财诉被告江西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财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判员 吴菁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丽萍
书记员吴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