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3338号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87278072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迎宾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323435,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4号永康华庭B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计1492元,由原告赣州龙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