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33民初1744号
原告:东莞市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振安中路62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238410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城,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滨江大道A3-1地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8146515X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东莞市宝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