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民初509号
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台商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06746227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先法,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滨江大道A3-1地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8146515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48元,减半收取计8,824元,由原告会昌县泰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