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731号
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开发区李家路东(近302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081498006H。
法定代表人:姜东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滨江大道A3-1地块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78146515X6。
法定代表人:石珍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健,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江西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计4930元,由原告江西省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炜
人民陪审员 孙发成
人民陪审员 刘冈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