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4988号之一
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20464A。
法定代表人:刘小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刚、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张家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2916883W。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演,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翠云,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大敏
人民陪审员 胡 燕
人民陪审员 陈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