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4988号
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4220464A。
法定代表人:刘小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刚、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赣州休闲娱乐城**主楼**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92916883W。
法定代表人:李荣福,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被告***与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参与兴赣高速公路A1标项目招投标。其后,原告中标承揽A1合同段工程。并以业主单位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兴赣高速公路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组建、工程组织施工、生产管理等由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被告***及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得工程施工权后,又将A1合同段项目施工权转包给被告***。此后,由于三被告大量套取项目经理部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用于个人挥霍,对工程也疏于管理,工程款亏空,导致大量实际施工队伍或材料供应商对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已垫付以下款项:1、宜春市达宇工程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为此垫付执行款4318575元,诉讼费94724元,合计4413299元;2、刘龙兴、欧阳横百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为此垫付执行款2744681元、诉讼费41960元,合计2786641元;3、黄旭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原告为此垫付执行款2242815.7元、诉讼费57844元,合计2300659.7元。原告垫付以上款项共计9500599.7元。故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资金9500599.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从实际垫付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截止2019年9月17日已产生利息约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永荣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住所地为,被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大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