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傅中与李跃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1108号
原告傅中,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第三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8号银河商城A栋17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中诉被告***、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中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还原告傅中。
审判员肖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