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204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芜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56756676G。
法定代表人:宋发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地: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8号银河商城A栋1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96626111X。
法定代表人:丁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云山路龙都商城第4栋1单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U45XG。
法定代表人:黄启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02民初2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7月1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716479.53元逾期利息,截止2020年10月26日已执行88415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敏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