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润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5财保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银河商城**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9662611X。
法定代表人:丁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润泉康**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工业园关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35LDCF6D。
法定代表人:宋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润泉康**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提供担保的房屋,应当一并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润泉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账户为36×××07-1、36050181145000000116-2及在江西崇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3×××08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县城南大道西路8号银河商城A栋1701不动产权证为赣(2016)赣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360721002009GB00007F00010446)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清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