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财保103号

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高坑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0634745969。

法定代表人:曾建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云山路龙都商城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MA36UU45XG。

法定代表人:丁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西路**银河商城**1701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096626111X。

法定代表人:丁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15205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7080104602020000018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茂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文清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615205元银行存款(户名:赣州市文清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林支行,账户:13×××23;户名: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账户:28×××07)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佳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林燕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