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1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6407L。

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赟,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职工,住赣县,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毓鸿,女,1991年8月8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职工,住址同上,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执行人刘萍,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西自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银河商城**16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9662611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未,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萍在赣州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5825.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坤